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守护水库大坝安全的坚实法规
该条例是我国关于水库大坝建设、运行及监督的重要行政法规,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适用的水库大坝范围,特别是针对坝高≥15米或库容≥100万立方米的水库大坝。对于坝高在10-15米或库容在10-100万立方米,并且对重要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大坝,也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肩负起全国大坝安全监督的重任。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则按管辖范围承担大坝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三、建设要求
所有兴建的大坝必须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对于大坝的设计、施工,都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文件不仅要包含工程内容,还要涵盖工程观测、通信、消防等管理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会派驻代表监督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四、管理与保护范围
新建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进行划定。对于已建大坝未划定的,则由大坝主管部门提请补划。通常,管理范围以坝脚线为基准线向上/下游延伸一定距离,并结合征地红线进行确定。
五、安全监督
各级人民及大坝主管部门实行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质量行为、实体工程等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大坝安全。
六、其他条款
条例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贯穿于大坝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于1991年首次发布,之后在2011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版本仍然沿用分级监督和全过程管理的框架,显示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该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我国水库大坝的安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